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下放鄉鎮(街道)行政執法職權的決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區委關于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的決策部署,提高鄉鎮(街道)執法事項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破解基層治理“小馬拉大車”突出問題,提升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根據《省委層面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專項工作機制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工作的具體舉措〉的通知》(省減負發〔2024〕3號)、《呂梁市司法局 中共呂梁市委社會工作部 中共呂梁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全面評估工作的通知》(呂司發〔2024〕26號)等文件精神,經離石區人民政府2024年第56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下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職權進行調整。
一、取消下放鄉鎮(街道)行政執法職權共計20項
將《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關于向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的決定》(離政發〔2022〕42號)中涉及生態領域第3、4、6、7、8、9項,住建領域第17項,交通運輸領域第19項,農業農村領域第25、26、27項,農業農村、林業領域第31項,文化旅游領域第32、33、34、35項,衛生健康領域第36項,林業領域第42、45、46項共計20項行政執法職權取消下放,回歸原執法部門。
二、根據各鄉鎮(街道)實際情況,將保留的35項行政執法職權因地制宜予以調整下放
第13、14、15、16、18項,不再下放街道辦事處。第11、12、55項,不再下放鄉鎮人民政府。
三、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等情況,將保留的35項行政執法職權中的1項進行修正
第41項職權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已廢止,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十九條,職權名稱變更為“未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的、未按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的處罰”。
四、工作要求
1、調整后的行政執法職權目錄自公布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后施行,請各鄉鎮(街道)按照相關要求,盡快與區直相關單位完成執法事項的交接。在新的行政執法職權目錄公布之前鄉鎮(街道)已經立案的案件由鄉鎮(街道)繼續完成辦理。
2、區直相關執法單位要繼續加強對鄉鎮(街道)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推動基層執法職權“接得住”“用得好”“有監督”。
3、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外,鄉鎮(街道)發現涉嫌違法行為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及時予以查處;屬于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職責范圍的,應及時進行勸阻和制止,并告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查處;對于涉及跨區域執法、需多個部門協同解決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事項,應報請區人民政府決定開展聯合執法或者確定責任主體。
新的行政執法職權目錄正式施行后,《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關于向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的決定》(離政發〔2022〕42號)自行失效。
附件:1.調整后的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職權清單(32項)
??????2.調整后的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職權清單(30項)
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下放鄉鎮(街道)行政執法職權的決定的政策解讀
咨詢電話:區司法局??0358-8238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