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交通運輸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區交通運輸行業的地方性規章和發展戰略建議。
(二)承擔涉及全區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
(三)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區公路、水路行業規劃、政策和標準。參與擬訂全區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標準并監督實施。
(四)負責提出全區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及省、市、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國務院及省、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
(五)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擬訂全區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公路、水路重點工程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組織全區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維護。
(六)負責全區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布有關信息。組織和指導全區公路、水路行業科技開發、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等工作。
(七)指導交通運輸行業職工隊伍建設。主管全區交通運輸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交通運輸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負責交通運輸行業涉外工作和引進外資工作,開展國際、省際、市際合作與交流。
(八)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全部劃歸行政機關。所涉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按省市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九)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進一步簡政放權,減少環節、優化流程、提高效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從制度安排上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促進交通運輸系統職能轉變。加強綜合運輸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推進交通運輸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