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負責全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定全區林業和草原(地)及其生態保護修復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區森林、草原、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承擔區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 組織全區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和綠化工作。組織、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 負責全區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監督執行全省下達的森林采伐限額,執行林木憑證采伐、運輸和森林經營、利用工作。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和天然林保護工作,組織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擬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地)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地)的開發利用。負責擬定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貫徹國家濕地保護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 負責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組織陸生野生動植物的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培植保護、經營利用。
(五) 負責監督管理全區自己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在國家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指導下,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的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負責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六) 承擔推進林業和草原(地)相關工作,改革和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作用。組織實施并監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地)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協調林權糾紛調處工作。
(七) 指導國有林場和國營苗圃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八) 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劃投資項目。參與全區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九) 負責落實森林草原(地)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十) 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十一)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負責全區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交流于合作事務,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
(十二)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全部劃歸區林業局。所涉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按省市有關部署實施。
(十三)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區林業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全區生態安全。加快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范和歸并整合。
(十五)與區應急管理局職責分工。(1)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區級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并按權限作出決定;承擔應對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森林和草原(地)火災等防治工作;會同區自然資源局、區林業局、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立監測預警和災害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2)區林業局負責落實森林草原(地)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承擔森林防火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3)必要時,區自然資源局、區林業局等部門可以提請區應急管理局,以區應急指揮部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