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保障全區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戰略規劃、重要河流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全區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中長期供水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區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全區水利行業供水和農村供水工作。
(三)制定全區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并組織指導實施。負責提出全區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安排意見,并組織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國家、省、市和區級水利工程投資建設。按區政府規定權限審核、審批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區水利資金安排建議并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全區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全區水資源保護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全區地下水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全區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開展水資源監測。
(五)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全區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執行國家、省、市節約用水相關政策及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負責指導全區河道采砂規劃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全區重要河流及河口、河岸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全區河流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道生態流量管理以及河道水系連通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區河長制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區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縣域小水網建設,指導縣域小水網運行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工程驗收有關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區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區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水電工作。組織開展全區大中型灌溉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全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及節水灌溉工作。指導全區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區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指導全區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級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研究擬訂全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工作。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實施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水事糾紛,指導全區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監督水利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組織指導全區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全區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全區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等水利水保工程的安全監管。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水利行業質量技術監督工作。貫徹執行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區水利信息化建設管理,組織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審查并監督實施,辦理有關水利涉外事務。
(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區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四)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
(十五)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職能轉變。區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強化水利行業監督管理。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流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與區應急管理局職責分工。
(1)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區級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區委、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森林和草原火災,會同區自然資源局、區水利局、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2)區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水旱災害防治工作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3)必要時,區水利局可以提請區應急管理局,以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